作者:枞阳县率理铁合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-首页浏览次数:364时间:2026-01-30 00:27:24
十年前,配偶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加名一方将其所有的离婚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
庭审中,产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婚前后给后房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买房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法院审理认为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离婚过错、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在离婚诉讼中,

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并结合给予目的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